第八七二章 专利

专利也好,知识产权也罢,在历史上一定时期,的确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。

但是在今天的净土,显然,当所有人都衣食无忧,更无须直面死神时,物质刺激、物质激励的手段完全失效,创新创造,也彻底从谋生手段、变为了自我实现的手段,弊端远多过益处的此类规则,

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。

且不论,那些历史上的专利、产权等规则,除供有心人、有产者捞金之外,对全人类的创造创新而言,委实只是一种拖累。

就看眼前的草稿,汽车标志,圆圈形状的三叉星,这一图案其实很容易被设计者想到,早期汽车的圆盘状方向盘,三辐形式的就很常见,将构型抽象出来,以金属制,就可以成为很有特色的车辆标志。

然而,在旧时代的规则之下,一旦某人如本兹般捷足先登,注册商标、并不断展期,

则全世界的所有人,不论与本兹同时代、还是在其后降生于这世上的所有人,都将一概失去使用这标志,装饰自己的汽车方案之机会。

同时代的人,被此限制,或许还可以商榷,那么那些在权利注册时,根本未曾来到这世上的人,何其无辜,有凭什么得为一纸文书,与背后之利益,而须得放弃这种利用简单、明了之构图来作为标志的权利。

汽车,规模工业的产物,代表性的抽象构型并不多,三辐方向盘就是其中之一。

由此设计的标志,平心而论,的确十分简洁而令人印象深刻,再加上梅赛德斯-本兹的家族式、继承式外观设计,是极其成功的样例。

但,作为一种工业品,汽车的根本用途,并非观赏。

而是用来运载旅客到指定地。

实用性,与观赏性,在汽车上呈现一种突出的对立统一,价格昂贵、形象不凡的梅赛德斯-本兹轿车,风靡旧时代的尤洛浦、沙罗与西大陆列强,其内在机械特性与产品品质,却委实是盛名之下,其实难副。

在这方面,稍微了解一下历史,方然就明白,在西大陆列强畅销的本兹牌汽车,

根本只是在卖标志和外观而已。

假如,仅仅是假如,任何个人与组织,都能不受限制的使用三叉星标志,与同样被专利、知识产权所垄断的本兹式设计风格,

则人类完全可以得到更可靠、更廉价、也更舒适,

且外观一如既往的产品。

不论怎样自诩理性,人类,毕竟是一有着审美能力的物种。

在审美偏好下,选择,往往出于感性、而非理性,品牌、标志与外观的加持甚至超过产品本身的性能。

在这种大环境下,方然曾断言,只要梅赛德斯-本兹(也包括其他豪华品牌)始终垄断其标志与外观,其他新兴汽车厂商,哪怕制造出再性能优良、物美价廉的汽车,也绝对无法撼动其市场地位,更没可能取而代之。

其实,也无须断言,而是这种事情早已在旧时代发生过。

扶桑汽车产业,自十五世纪初以来,陆续发展出了若干世界有名的汽车公司,但自始至终,直到电动车兴起、社会剧变,年产数千万辆的扶桑汽车产业,始终没能打造出一个能与BBA、尤其本兹抗衡的豪华品牌。

即便偷油獭公司不惜重金、刻意打造的豪华品牌:LEXUS,

受制于标志的不对称、无规律之廉价感,与一直不甚流畅的设计风格,即便产品力再强,

也没办法望三叉星的项背。

原因无他,与汽车本身的性能没一点关系,事实上梅赛德斯-本兹的产品,品质实属中庸,根本就配不上其高昂的售价。

然而消费者的理性,永远菲薄;

不论质量问题频发,还是店大欺客丑闻,三叉星也从来不会缺乏买家。

一个人,一个组织,因偶然的灵感、创意,继而注册某标志、图样乃至设计方案,自此以后,这种标志、图样与方案,就从全人类的灵感库中消失,而世世代代为最初申请者的血缘或经济上的后继者所有。

貌似天经地义,细细一想,却着实荒谬而令人愤慨。

生而为人,呱呱坠入这世界,一开始的人生完全是白纸,凭什么绝大多数人,生而被夺财的专利包围,极少数幸运儿,则生而攥着令财富滚滚而来的咒符。

这样的体制合理吗,“当然啊”,

身在这世界的绝大多数人,哪怕自己正是这一体系的受害者,都会喃喃而语、点头称是,

却压根没想过,这种一劳永逸的所谓知识产权保护,最深重的受害者,是即将降临到这世界、此刻却无法为自己发声的新生命。

那些即将降生的生命,不论怎样努力,怎样好运,灵光一闪而画出三叉星、准备用来装点汽车前脸时,都将撞上冷冰冰的铁壁,面临要么放弃、要么开庭的两难困境,即便这简单线条组成的符号,

原本就应该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。

陈旧,过时,荒谬可笑,这一切在今天的净土,已彻底成为历史。

在进行产品设计时,任何人,都可以任意借鉴人类历史上一切既有方案,再也无须如趟雷般,战战兢兢的在专利雷区中试探前行。

端详着桌面上的草图,不经意间,方然暂时把星辰大海抛到一边,他饶有兴致的和几位同类探讨了一会儿工业设计,其间就提到旧时代的“专利”等陈规陋习,其他人的看法,也和他大致相仿:

“是的,我们都清楚这曾是本兹的商标,但那已是过去的事了。

想一想自然科学,可曾有过这样的科学家、研究者,在发现客观世界的某条规律之后,便将其据为己有,

甚至申请专利,让后来者一个个排着队乖乖缴费?

没有,一个都没有,将这些客观规律冠以发现者之名,才是更好的做法。

就说这三叉星,倘若以最初的发现者——当然不是卡尔*本兹、而是千万年前的某一个人,以他、或者她的名字来命名,这倒合情合理,至于说,仅凭一纸砝律文书、无限展期,就不允许千秋万代的后来者用作车标,

简直就太荒谬,甚至令人愤慨。

8)